三个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 作者:思政部 发 发布时间:2013-12-03 00:00:00 浏览人数:133次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三个维度上加以认识和推进。
坚定法治理念,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没有坚定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就难以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兴衰成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基本内涵,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精髓和指导思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执法为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以人为本”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也必然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目标。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办人民之所盼、做人民之所需。
培育法治思维,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
法治思维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之上,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公众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维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法治思维要求在政府决策上,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法治思维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制思维,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任何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的法治权威,法治思维形成才能有生存土壤,法治政府建设才能有坚实基础。
其次,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法治思维运用到行政领域,要求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提升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意识和能力。依法行政要求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使各项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之内,作出行政决策、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明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任意识。
再次,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思维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要把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责权统一”要求加强督促检查。要按照“科学有效”要求加强评议考核。
运用法治方式,丰富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实践
我们必须在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不断丰富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理念、新内涵,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要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要运用法治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程序,转变行政理念,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得以实现。要按照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的要求,构建法治政府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发展”的要求,要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优先发展”;要运用法治方式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机制,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优化执法流程。
三要运用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要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信力,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低廉高效的救济途径;要运用法治方式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辽宁省副省长潘利国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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